公積金貸款,夫妻誰做「主貸人」更合適?

 

公積金貸款成為廣大工薪階層購房貸款的不二之選,當夫妻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,誰來做「主貸人」呢?選誰都一樣嗎?答案是否定的。

 

先來解釋一下「主貸人」的概念。在住房貸款合同中,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設為「貸款人」,而另一方是作為「共同貸款人」進行參貸,並且「共同貸款人」除了是「貸款人」的直系親屬之外(夫妻、父母、子女),還必須為抵押房產的所有者之一。

 

如何確定「主貸款人」?

1、主貸款人應選擇首付更高更穩定的一方,便於貸出較高的額度。

2、主貸款人應選擇更年輕的一方,便於貸更長年限。

3、選擇徵信情況更好的一方,如果徵信不良,有可能會影響銀行批貸。但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,即使主貸人徵信良好,共同還款人徵信有問題也有可能影響到批貸。

 

注:貸款時銀行主要考核主貸款人的貸款資質,確定一個合適的主貸人,能更容易申請到額度較高的貸款和較長年限。

 

為什麼要選擇一個「主貸人」?

因為這將直接關係到以後的還款。因此,當夫妻二人共同去貸款的時,銀行都要求貸款人購買一項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。這項綜合保險涵蓋了兩個方面:

1、財產損失保險。

當抵押的房產出現規定範圍內的財產損失,例如火災、暴風雨、坍塌等,保險公司將承擔財產的損失。

2、還貸保證責任險。

這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護「主貸人」,如果貸款人在還款期間發生意外導致死亡或傷殘時,保險公司也將承擔剩餘的還貸責任。但有些人會說,貸款合同上沒有自己的名字,房子是否就與自己無關?是否參與還貸財產都不屬於自己?答案是否定的。這屬於婚後夫妻取得的共同財產,婚後他們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。無論是否是「主貸人」,是否共同申請了住房貸款,他都有償還住房貸款的義務。

 

婚姻觸礁后誰來承擔債務?

如果夫妻一旦離婚,房產判定由離婚後的一方所有,這個時候另一方才可以提出變更住房貸款人的要求,解除自己償還貸款的義務。如果單方面地認為自己沒有參與貸款合同,就不用繼續履行償債的義務,這是對住房貸款極大的誤解。

因此,夫妻二人在選擇主貸方的時候要慎重進行選擇,這樣在住房遭遇意外時,可由保險公司承擔剩餘貸款。當然,夫妻雙方公積金共同貸款在減輕日後生活負擔,保證生活質量上提供了方便,但是在確定「主貸人」方面確實需要注意以上內容,減少人禍損失!

 

延伸閱讀:

夫妻共同貸款買房的優勢

為什麼要設立「共同參貸人」呢?主要的原因在於擴大貸款的額度。現在不少銀行在審批住房貸款的時候,都要求每個月的還貸額不能超過貸款人月收入的一半。

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因素當然就是住房公積金。夫妻一起去申請住房貸款,可以提高公積金貸款的額度。與商業住房貸款相比,公積金貸款的利率要低1.9個百分點,夫妻共同申請住房貸款,可以使用的公積金貸款比例提高了,為住房貸款所需要支付的利息自然也會減少。(詳全文: http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61208/19679964.html)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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